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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齐女士找到我,称被刘某委托他人胁迫其写了一张欠条,第二天已经报案了,但是派出所没有立案,现在人家持欠条到法院起诉了,希望我能帮她。一般情况下,人家持有欠条,起诉到法院基本都会胜诉,因此,作为被告,胜诉率还真不高,在告知其诉讼风险后,齐女士坚持要委托本人为其代理这个案件。
接受委托后,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几个细节问题:1、原告刘某称齐女士的借款是购房和装修时借下的,欠条是后来补写的,不是借款当时写下的欠条;2、写下欠条的当天晚上,刘某与胁迫齐女士的人通过电话;3、写欠条的当时还有第三人在场。
庭审的过程中,刘某的代理人强调借款是以现金的方式借出,没有其他证据,借据就是最好的证明。本人针对对方的诉状提出几个问题,齐女士是何时购房和装修、借款时是否有相关的取款记录,借款时的细节是怎么样等问题,刘某的代理人均无法合理的回答,刘某本人也承认是委托他人去叫齐女士补写欠条,但否认使用胁迫手段。
对此,本人提出,刘某如果是真的债权人,关于如何借款的细节不可能不清楚,欠条是补写的,并非借款的当时出具,而齐女士有报案的事实存在,而且有第三方在场,证明这张欠条在出具的当时,确实不是出于他的本意,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张欠条就算不能认定是非法,至少也存在重大的瑕疵,除非原告方刘某补充证据,否则单独的证据不应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本人的观点,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以前我们也接到过很多类似的咨询,比如被人诱骗去赌博,欠下赌资被迫写下欠条,但由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最终被人家起诉,吃了哑巴亏。现在是法制社会,很多事情都要讲证据,如果不懂保留证据或者取证,可以咨询身边的律师朋友,律师,将会让你的工作和生活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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