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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的货款,后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结算,乙公司后来向甲公司出具一张欠条,欠条的内容为:“本公司经结算,确认尚欠甲公司货款428836元。本欠条只对甲公司有效,甲公司不得转让该债权。”后甲公司因准备结业,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欠条,甲公司接受该欠条,表示已经认同欠条的全部内容,包括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甲公司理应遵守欠条的约定,丙公司在接受该笔债权时也应当看到该约定,并以该欠条向法院起诉,表示丙公司也认同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以此驳回并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人依法为丙公司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两点意见:一、《欠条》只是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凭证,并非双方达成的协议,《欠条》只是一份债权凭证,该债权是基于以前的买卖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并非仅仅基于本张欠条而形成的债权;二、甲公司并没有在欠条上签章,表示其自始至终都没有同意放弃转让该债权的法定权利,乙公司无权单方面限制甲公司的这种权利,而且甲公司已经出具了相关的证明,表示其从未同意不得转让债权的条款。因此,乙公司在欠条上设置的限制转让的条款根本是无效的。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本人的观点,依法作出了改判。
在这里,本律师再提醒一下: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在欠条上签名,那么就表示欠条不仅仅再是债权凭证,而是转化为一份新的合同,那么,欠条上的内容就对双方有效了,所以大家在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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