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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骗货欠款新花样 资金来往需保存证据         
慎防骗货欠款新花样 资金来往需保存证据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佛山市公安局政务网 | 点击数:5694 | 更新时间:2006-9-4 | 文章录入: ]

不少经商者感叹“现在时势不同了,杨白劳比黄世仁历害。”这反映出当今的生意场上拖欠货款情况十分突出,甚至成了司空见惯,更有甚者是挖空心思,设局骗货。近期佛山市警方经侦部门就通报了这样一个案件。
    今年初,新疆的A电脑器材销售公司与佛山市的一家B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70多万元的电脑硬盘订货合同,为稳妥起见,合同约定先交清货款后发货。签定合同的第五天,B电脑公司的账户上收到了合同约定的款项,却是以云南C公司的名义发出的,B电脑公司的财务人员见钱已到账,以为此款就是A公司的货款,于是通知业务员发货。

    B公司把货发到到新疆,却收到了云南某法院的传票。原来是云南的C公司以不当得利把B电脑公司告上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这下B公司老板傻了眼,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A公司与C公司原本就是串通好的,先以C公司的名义将钱打入B公司帐号,待B公司发货后,就反口不认,以不当得利起诉B公司,要回所有的钱。问题就在于,B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收到C公司的货款时,并没有向A公司和C公司确认这笔款的用途,也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想当然地认为这是为A公司支付的货款,就直接发了货。

    B公司与C公司论理,C公司坚称与B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把款打到B电脑公司的帐户是出纳员的工作失误。B电脑公司慌乱中找到新疆的A公司,A公司表示货已收到并且也售出,但收不回货款,无法支付。B电脑公司只能眼睁睁得看着已发出的货物收不回款,还得将C公司的钱退回去,干吃哑巴亏。

    为骗货欠款设如此之局,也算这欠债的费尽心机了。警方提醒经商者,做生意要赚钱,但要把眼睛睁大一点,在交易的过程中不要见钱眼开,尤其与不熟悉公司做交易,更要小心谨慎,对资金的来往要认真核对,并做好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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