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勒索财物应如何定性-----『佛山律师工作室』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佛山新闻 | 高院文件 | 合同范本 | 法律服务 | 法律顾问 | 部门信息 | 损害赔偿 | 诉讼须知 | 
  您现在的位置: 佛山律师工作室 >> 刑辩律师 >> 正文
佛山注册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筑房产、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担保纠纷、劳务纠纷等领域。
执业机构: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024919588
委托专用:13724978228
律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首层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的各种类型[4955]
· 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4404]
·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构成条…[4950]
·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4310]
· 福建高院再审为19年前绑架…[9538]
推荐文章
· 请刑辩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5752]
· 企业法律风险全面检视[16641]
· 法律顾问制度在公司治理中…[24624]
· 小企业追债技巧[17864]
· 以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13487]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故意杀人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勒索财物应如何定性         
故意杀人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勒索财物应如何定性
[ 作者:刑事审判第一庭 周劲 | 转贴自:佛山法院网 | 点击数:4135 | 更新时间:2010-1-21 | 文章录入: ]
【简要案情】
    被害人王某为向被告人李某购买假**来到李的出租屋,两人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李随手拿起屋里的铁锤猛击王的头部数下,致王当场死亡,为掩饰自己的罪行,李某将被害人王某的尸体抛入河里。后李某打电话给王的家人,称王已被其绑架,索要人民币10万元。  
   【争论】本案被告人李某将王某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杀死被害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被其绑架为名,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物,又构成了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应当另行定罪并数罪并罚。但该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财物,构成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虚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物,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索取被害人亲属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被告人的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他人作为人质,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本案被告人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直接将被害人杀死,并没有限制过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说在被害人死亡之前被告人根本没有绑架的行为。在杀死被害人后被告人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因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可能成为绑架罪的被绑架对象,没有被绑架人,与绑架罪的最基本的特征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他人,使之失去人身自由的特征不相符合。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采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信以为真,自愿地将财物交出。被骗当时自愿交出财物是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相区别的根本所在。本案的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后,虚构被害人被其绑架,向被害人的家属勒索财物。被害人的家属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尽管完全有可能相信被告人虚构的事实,但其向被告人交纳财物决不是自愿的,只不过是出于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被迫无奈地交出财物。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胁迫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的客观方面是指对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实施威胁或要挟,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以至于不敢拒绝索取财物的要求。本案被告人在出租屋将被害人杀死后,通过手机对被害人的家属说被害人已被其绑架,要被害人家属交纳人民币10万元。作为被害人的家属,为被害人的安危担忧,害怕如不交纳财物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强制,被迫要交出财物。被告人虚构绑架被害人的事实,胁迫被害人的家属,意在勒索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一篇文章: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应如何定罪处罚?
下一篇文章: 浅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