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虎经营品苦果 举证不能自担责-----『佛山律师工作室』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佛山新闻 | 高院文件 | 合同范本 | 法律服务 | 法律顾问 | 部门信息 | 损害赔偿 | 诉讼须知 | 
  您现在的位置: 佛山律师工作室 >> 企业专栏 >> 正文
佛山注册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筑房产、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担保纠纷、劳务纠纷等领域。
执业机构: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024919588
委托专用:13724978228
律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首层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的各种类型[4955]
· 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4404]
·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构成条…[4950]
·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4310]
· 福建高院再审为19年前绑架…[9538]
推荐文章
· 请刑辩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5752]
· 企业法律风险全面检视[16641]
· 法律顾问制度在公司治理中…[24624]
· 小企业追债技巧[17864]
· 以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13487]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马虎经营品苦果 举证不能自担责         
马虎经营品苦果 举证不能自担责
[ 作者:张黎晖 刘朝霞 |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 点击数:3340 | 更新时间:2009-7-13 | 文章录入: ]

 原告某酒业公司与被告王某就双方之间的白酒代销协议发生争执。2009年6月17日,吉州区人民法院就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做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某五天内支付原告某酒业公司货款974元。

    2008年11月28日,原告业务员将12瓶“老尖庄”系列白酒送到被告经营的酒馆,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代销该系列白酒,12瓶白酒货值为974元。销售完后再结账,被告当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年后原告前往被告处结账,被告却声称该系列白酒已于年前全部被原告业务员收回,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于自己已向被告提供12瓶酒的主张,有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为证。而被告主张原告业务员已于年前将酒全部收回,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仅声称当时信任该业务员,因其收回白酒时承诺过两天即将被告先前签字的送货单送回。但此后,一直未见业务员将送货单送回,被告忙于经营,也未再顾及此事。法院认为这种口头主张没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因此尽管被告觉得自己委屈,也只能依法判决被告败诉,支付原告的货款。

上一篇文章: 调整劳动者岗位合理性法律研究
下一篇文章: 企业调整员工岗位应具充分合理性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