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 会计领刑3年罚金2万-----『佛山律师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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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 会计领刑3年罚金2万         
故意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和账簿 会计领刑3年罚金2万
[ 作者:杨兴俊 |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 点击数:1128 | 更新时间:2008-11-28 | 文章录入: ]
四川省沐川县某单位会计吴小芸(化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最后事情败露,吴小芸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11月2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吴小芸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为达调换工作岗位的目的,吴小芸于2004年12月的一天,将自己保管的存放于单位档案柜中的2002年至2004年度的部分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秘密拿回家中隐藏。同月12日吴小芸向单位谎称会计资料被盗。后吴小芸恐事情败露,便将其隐匿的会计资料交与其朋友张某帮其保管,后又指使张某将其销毁。张某将该批会计资料销毁部分后,将剩余部分放于家中。2005年10月1日至11月4日,张某先后给吴小芸单位投寄匿名信和打电话,称其手中有该单位的会计资料。11月12日,张某将剩余的会计资料交到公安机关。经清查,吴小芸隐匿和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315419588.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小芸为达个人目的,隐匿和销毁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鉴于吴小芸属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小芸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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