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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婚介团伙集团诈骗应征者289万 30余人获刑         
假婚介团伙集团诈骗应征者289万 30余人获刑
[ 作者:魏杰 李颖 |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 点击数:1112 | 更新时间:2008-11-28 | 文章录入: ]
由30余人组成的虚假婚介团伙,冒充“富婆”、“富商之女”等角色,在全国上百种报刊上发布虚假的征婚、交友陪游、借种生子等广告,诈骗金额高达289万多元。11月28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明宇等人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李明宇犯罪集团中各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李明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除被告人骆金兰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有十名被告适用缓刑。

    经重庆一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期间,以李明宇为首的犯罪集团,累计诈骗金额2893732.8元。2007年2月以来,李明宇以所谓重庆天成广告有限公司名义,先后邀约骆修兰、冉伍琼、胡小梅等人充当“红娘”,在“法制时尚”、“21世纪军事导报”、“国际时事焦点”等全国上百余种“报刊杂志”上的“财富情缘”、“玫瑰缘”等栏目刊登虚假广告,以“富婆”、“富商之女”等为广告角色,使用征婚、借种生子、交友陪游等名义,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再由公司“红娘”冒充虚构的“重庆市婚联交友信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广告角色,骗取应征者信任。在骗取对方信任后,以收取中介费、个人所得税、公证费、保证金、退款手续费等名义,让应征者往58个公司账户中汇款,骗取应征者的钱财,形成了以李明宇为组织、领导者,骆修兰、胡小梅、冉伍琼、张中情为骨干成员,其余人员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

    李明宇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分工严密:李明宇作为该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统筹安排集团成员具体实施诈骗活动,提供虚假广告和对应的工作小灵通给各“红娘”组,统一以发放“工资”及“分红”的形式进行分赃;李明宇妻子张中情负责每天将诈骗所得做帐,李明宇根据张中情登记的帐目,在其电脑中相应记录了每个红娘组成员诈骗的应征者的姓、所属省份、应征者使用的联系电话、被诈骗金额、诈骗的名目、被骗的钱汇入的户名和银行、“红娘”使用的广告角色、对应的小灵通号码尾数、应发“红娘”的工资等情况。张中情以此为据,通过现金和转帐的方式发放“工资”、“分红”,协助李明宇管理财产。

    各红娘组长将李明宇提供的虚假广告和对应的联系工作小灵通手机分发给小组成员,一般每个成员分发2个小灵通,每个成员一般还有一部手机,称为“老公电话”,是在应征者初期被骗后,充当广告中介角色的“红娘”,告诉应征者该手机号码是广告“征婚、征友”等角色的私人电话,用以进一步欺骗应征者。各“红娘”组还由组长租赁房屋集中“办公”,向新到的成员传授诈骗方法等。小组成员实施诈骗后,由各组长将小组成员诈骗所得进行登记,一般每天上报给公司李明宇、张中情登记、核实后,再将“工资”、“分红”发给组长,由组长按约定的提成比例分发给各自的成员。

    该组织另有专人负责到各银行取走每天诈骗所得赃款;冒充虚构的“婚联管理局”的维权律师;接听应征者求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的电话和被骗应征者的投诉电话;负责在互联网下载女性照片冒充富婆、富商之女的照片,编辑、制作虚假广告内容;负责对虚假广告进行登记、校对,联系刊登虚假征婚广告的报社,进行传稿、刊登等。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李明宇为首,胡小梅、冉伍琼为骨干的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婚介等方式,大肆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明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骆修兰、胡小梅、冉伍琼组织、指挥小组成员,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被告人未就是否上诉表态。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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