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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付的房价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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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多付的房价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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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方日报 | 转贴自:南方日报 | 点击数:4101 | 更新时间:2005-10-9 | 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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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宝典 二手房交易的活跃培育了一大批以此为生的中介公司,二手交易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和交易双方法律维权意识的单薄又使得这批中介当中滋生有相当一部分的“黑中介”。他们利用自己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特殊中间地位,常常欺骗买卖双方,两头捞好处。本报上期刊发了《警惕不良中介 放心租售房屋》之后,读者反响强烈,纷纷前来报料。二手房买主张生和卖主伍生就联系记者说他们碰到了这气人的事。简简单单的双方交易中间插进来一个第三方--中介以后,问题产生了。
中介公司中间骗两头 2002年8月,急于购房的张生来到广州市XX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代理公司),希望能够买到一套称心的二手房。XX代理公司随即联系了欲转让房产的伍生,将伍生所有的赤岗东XX号502房屋推荐给张生。经仔细考察房屋后,张生对该房比较满意。缺乏经验的张生没有对中介的可信度产生任何怀疑就通过XX代理公司以2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屋。其中张生于2002年9月13日向XX代理公司交付首期款9万元,另外委托XX代理公司办理了12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 事情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但是在2004年底,出乎张生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张生在无意间知道房子的原屋主伍生仅将该房卖了17万,而不是他实际付出的21万元!那么自己多付出4万元差额去了哪里呢?他开始怀疑是中介公司的经受人员动了手脚中饱私囊。于是他找到伍生询问,伍生也证实XX代理公司只向他支付了17万元的购房款。 张生感到非常愤怒,他回家仔细查看了购房的相关发票、收据。他发现,自己买房时缴纳契税的收据上写明的计税金额为16.7万元,而非XX代理公司收取的购房款21万元;在XX代理公司开具的张生交付首期款9万元的收据上,只有经手人XX代理公司员工陈XX的签名,而没有盖XX代理公司的公章!张生此时才发觉中了XX代理公司的圈套。
中介为暴利不惜违法 针对张生遇到的情况,岳成律师事务所袁雪律师分析认为:目前的中介市场的自律和管理并不尽如人意,很多中介公司无证经营或者在经营过程中为了牟取暴利而不惜采取一些不法手段。张生遇到的情况就是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XX代理公司可能利用自己中间人的特殊身份从中非法赚取了4万元的差价,而且由于9万元的首期款收据上并无XX代理公司的公章,极有可能是主办该笔业务的XX代理公司职员陈XX从中非法侵吞了这笔差价款。但由于交易时张生的疏忽大意和麻痹,他很难出示直接的证据证明自己上当。
事前防范未雨绸缪 袁雪律师归纳了以往设计二手交易纠纷的一些典型例子,总结了一些不良二手中介惯用的伎俩,为二手交易的买卖双方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她指出,在参与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不良中介通常阻止购房者与业主直接见面,从中赚取差价。依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只能收取服务费,不能从事经销活动赚取差价。但有的中介机构在担当中介过程中,编造房主出差、没时间等谎言,不让买卖双方见面,营造信息透明度不均衡的环境,一方面尽量压低房主的出售价格,另一方面极力抬高购房人的购买价格,在交易双方无法获得真实信息的情况下赚取差价。 第二,阻止购房者仔细考察房屋质量。有些中介为了促成交易,经常借口房主不在、质量绝对有保障等理由,不让购房者到实地观察或阻止购房者邀请的专业人士到实地检测,还有的编造谎言和数据,如建造年代、使用频率、建筑结构等,以达到掩盖质量问题的目的。 第三,玩弄文字游戏,在面积上做手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中介机构往往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写得比较明确,对自身不利的条款写得比较模糊,还会设定很多免责条款,有些免责条款甚至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此外,中介机构还常常将带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笼统地介绍为建筑面积,侵害购房者利益。 此外,隐瞒出售背景和规划前景也是消费者需要警惕的一个地方。购房者要买的“二手房”可能属于面临拆迁的房屋,或者房屋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被盗等情况,这些都影响到购房人正常使用,而中介机构为了挣取中介费则一概将这些情况隐瞒。在决定购买某套二手房屋时,应该不仅看到房屋本身的状况,还要考察房屋的周边状况,多跟邻居了解情况。 在此,我们提醒各位有意买房者和卖房者:在有中介介入房产交易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先最好查看中介公司的各种证件是否齐全,这是对中介可信度的一个衡量标准。同时要避免把一切交易事务都交由中介办理的情况,要自己参与到交易当中来,尽量获取第一手的有效信息,不要凡事都被中介蒙在鼓里。在本案中,张生在没有对中介的信誉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就先期交了9万元购房款并委托其办理14万元的按揭,以致最后上当受骗。 陈筱岚 陈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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