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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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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 作者:未知 | 转贴自:广东佛山律师在线 | 点击数:14215 | 更新时间:2005-9-11 | 文章录入: ]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 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 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 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 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 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5、 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五、附则

1、 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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