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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随之呈上扬趋势。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这一特性,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可以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赁。在实际生活,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多年或租赁门面(柜台)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在租赁期间投入人力财力,带动了租赁物周围的经济环境,使租赁物的价值大幅增长,但在租赁合同到期时,出租人却有权将房屋或门面(柜台)转租给他人而不再租给原承租人,而且出租人的这种权利不受到任何的限制。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仍然想续租该房屋或门面(柜台)的情况下,房屋出租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有绝对选择承租人的权利,而原承租人显然是处于弱势。优先承租权即是对原承租人的一种救济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原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肯定其对原租赁物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即使法院已经认识到如果在处理案件中否认原承租人的优先租赁权利有失公平和公平,但是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适用时往往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公平原则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将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公平原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法官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处理案件,但是客观因素千差万别,难免会出现主观上认为是公平的而客观上又是不公平的现象,况且由于法官对事物的认识与理解,往往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得出不同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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