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区业主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佛山律师工作室』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佛山新闻 | 高院文件 | 合同范本 | 法律服务 | 法律顾问 | 部门信息 | 损害赔偿 | 诉讼须知 | 
  您现在的位置: 佛山律师工作室 >> 民事纠纷 >> 正文
佛山注册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筑房产、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担保纠纷、劳务纠纷等领域。
执业机构: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024919588
委托专用:13724978228
律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首层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的各种类型[4955]
· 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4405]
·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构成条…[4951]
·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4310]
· 福建高院再审为19年前绑架…[9538]
推荐文章
· 请刑辩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5752]
· 企业法律风险全面检视[16642]
· 法律顾问制度在公司治理中…[24624]
· 小企业追债技巧[17865]
· 以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13487]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广东:小区业主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广东:小区业主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作者:张慧鹏 高亮 | 转贴自:http://www.chinacourt.org | 点击数:3612 | 更新时间:2005-1-7 | 文章录入: ]
住宅小区业主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的“打官司难”问题有望在广东率先得到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对深圳中院的批复中显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上一篇文章: 商场售假烟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下一篇文章: 简析诉讼时效延长制度的适用范围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