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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区业主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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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小区业主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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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慧鹏 高亮 | 转贴自:http://www.chinacourt.org | 点击数:3612 | 更新时间:2005-1-7 | 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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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小区业主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而导致的“打官司难”问题有望在广东率先得到解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对深圳中院的批复中显示: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业主委员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引起的纠纷,以及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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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法院报 |
|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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