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让民事调解更加“人性化”-----『佛山律师工作室』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佛山新闻 | 高院文件 | 合同范本 | 法律服务 | 法律顾问 | 部门信息 | 损害赔偿 | 诉讼须知 | 
  您现在的位置: 佛山律师工作室 >> 民事纠纷 >> 正文
佛山注册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筑房产、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担保纠纷、劳务纠纷等领域。
执业机构: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024919588
委托专用:13724978228
律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首层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的各种类型[4955]
· 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4406]
·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构成条…[4953]
·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4310]
· 福建高院再审为19年前绑架…[9538]
推荐文章
· 请刑辩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5752]
· 企业法律风险全面检视[16642]
· 法律顾问制度在公司治理中…[24625]
· 小企业追债技巧[17866]
· 以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13487]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让民事调解更加“人性化”         
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让民事调解更加“人性化”
[ 作者:崔丽 | 转贴自:中国青年报 | 点击数:2983 | 更新时间:2005-1-7 | 文章录入: ]
 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范围给予明确规定。
    
      依据该司法解释,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进行调解外,其他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是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一些法院过分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对调解重视不够,该调不调,能调不调,调解结案率下降,上诉、申诉率上升。
    
      该司法解释遵从调解自愿、调解合法、调解保密和灵活性四大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确保调解自愿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调解的自愿,有决定调解开始时机的自愿,有选择调解方式的自愿,有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有决定调解书生效方式的自愿等。
    
      调解协议内容更具开放性。《规定》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院应当准许。以往当事人一方在签收调解书之前无故反悔,有意拖延诉讼,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为此,《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该调解协议即生效,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黄松有说,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更符合其利益需求,是“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该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崔丽)
上一篇文章: 分期还款协议应否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下一篇文章: 商场售假烟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