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陆续销售了价值六十几万元的货物,当年12月份,乙公司以记帐需要为由,要求甲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一方面出于对乙公司的信任,另一方面考虑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款项一般都要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因此甲公司在乙公司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亦未付款的情况下为分六次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2001年,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时,乙公司称当时已经用现金付清所有的货款。于是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清偿所有货款,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票是付款的法定凭证,乙公司既然向法庭提供了甲公司开具的发票,就可证明是乙公司已经向甲公司付了款,除非甲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乙公司没付款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开具发票的,但甲公司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甲公司败诉。
据我所知,现在有些企业在对外发生业务的时候,买方通常都要求卖方在供货的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几乎成为某些行业的习惯,很多厂商以为增值税发票一定要通过银行转帐付款。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也表明销售结算方式不仅可采取采取委托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直接收款和预收款的方式。采取直接收款(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结算方式买方在付款时即可取得相关发票,采取预收款的结算方式买方在提货时即可取得相关发票。通过银行收款只是其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发票是付款的有效凭证,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买方付了款,卖方才能开具相关的发票;反过来说,也即是买方如果能提供卖方开具的发票,就能证明他已经付了款,除非卖方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上述案例甲公司在一审中吃了哑巴亏也即是这道理。
行业习惯跟法律相违悖,那么作为卖方应该这么来避免这方面的损失呢?在买方要求开具发票时,卖方应保留或制作一些能证明己方虽开具发票但对方尚未付款的有关凭证。实践中可选择下面几种做法:1、在开具的发票上注明“未付款”字样。2、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先开具发票,具体数额每段时间结算一次,买方如用现金付款,需由卖方另行出具收条,注明相关发票的编号。3、开具发票后要求买方写下相关的欠条。4、写下收到发票的收据,注明发票的号码、金额,同时注明未付款。5、落实定时的对帐制度,及时地将债权确定下来。
本人认为,通过以上防范措施,甲公司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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