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舆情事件】
2013年12月31日,多家网站转载《京华时报》报道称,12月3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检察院的3名工作人员将赵先立从家中带走询问。次日,检察院办案人员向赵先立家属出示了一张编号为“鹿公(检刑)拘通字[2013]2578号”但罪名空白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并要求其家属签字。赵先立家属询问是何罪名,办案人员称“可能是贪污罪”。12月21日,赵先立被拘已18天,仍未被批捕。当天,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其卧室搜查出几张借条等票据后,称找到新证据,需要继续拘留赵先立,其家属拒绝签署拘留通知书。12月日,鹿邑县检察院回应拘留通知书空白原因,称“拘留通知书是县公安局出的,公安局称刚换的系统,可能是系统生成的时候没有生成”。
该报道还称,赵先立原为鹿邑县太清宫镇太清办事处党支部书记,因村务问题被县纪委开除党籍后辞职。之后,他到周口市纪委申诉,希望恢复党籍,并进京反映该问题,从京返回第5天即被拘。同时,赵先立家属称县纪委让交6万元违纪资金,可减轻处罚,赵先立仅交1万元,随后被开除党籍。
上述报道被搜狐、网易、新浪等多家门户网站转载,累计评论数约22620人次。
2014年1月1日,《京华时报》追踪报道称,12月31日,鹿邑县委宣传部通报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将坚决纠正,对违规违纪人员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律师点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禁止也不违法,所以,拘留通知书必须列明涉嫌的罪名。
【佛山律师工作室】:http://www.fslawyer.net
【佛山刑辩律师网】:http://www.gd-lawyer.net
【佛山法律顾问网】:http://www.fs-lawyer.net
洪律师微博:http://weibo.com/fslaw
微信号:fs-lawy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