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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汽车被枕木碰翻车主向公路管理方索赔成功         
高速路上汽车被枕木碰翻车主向公路管理方索赔成功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法制网 | 点击数:2965 | 更新时间:2012-8-6 | 文章录入: ]
法制网钦州(广西)8月6日电 记者莫小松 通讯员黄芍 高速路上前车飞落的一块轮毂,让“最美司机”司机吴斌倒在了驾驶座上。广西司机麦先生也曾遭遇惊魂一幕,他开车在南北高速路上行驶时,前方路面突然出现一块枕木,车子躲避不及瞬间翻倒。记者8月3日获悉,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需向麦先生支付修车等损失21万余元。

麦先生所开的是一辆二手奔驰轿车,事发前一个多月刚刚从他人手上买过来。去年6月5日晚,他开车从南宁驶往北海,由于天黑,视线仅及车灯照到的范围。当走到国道G75线兰海高速公路2015KM附近时,他突然发现前方快车道上有掉落的枕木,但已来不及避让,车子迅速与枕木发生碰撞,顷刻间翻倒,所幸人无大碍。事后,高速交警认定麦先生当时属于正常行驶,他对这起事故无责任,不过为了维修受损的车辆,他支付了高达16万多元的修理费,且经评估,他的车子在事故后已贬值4万元。

事发当晚,南宁的韦先生开车去钦州,经过事发路段附近时,也看到了路面上散落的枕木。韦先生称,这些木条的分布长达10多公里,有些在快车道上,有些在行车道上,他曾几次紧急制动避险。当时,他意识到这些木条的危险性,马上拨打96122报告情况,但并未来得及阻止事故发生。据交警部门的记录显示,当天晚上,附近高速路段因枕木挡道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至少有3起。

事后,麦先生将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广西某投资公司起诉到钦州市钦南区法院,索赔修车费、车辆贬值费及拖车、误工费等共计22.5万余元。他的理由是,高速路管理方提供收费服务,却不对进入高速路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也没有及时清扫散落在道路上的枕木,导致他发生事故,管理方存在疏忽过错。

管理方广西某投资公司拿出一份养护记录表,声称在事发当天,他们已经按照我国交通行业标准《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整个路段进行过一次巡逻,尽到了维护和管理的义务。该技术规范要求“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上有杂物,应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整洁”,但“及时”不代表“随时”,公路养护单位不可能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只要按照规定的频率或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就不算“管理疏忽”。

管理方还认为,散落的枕木并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驾驶员驾车上路有谨慎驾驶、确保安全的义务,麦先生自己也有过错,向他们索赔是没有道理的。

管理方的辩解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钦南区法院认为,麦先生驾车进入高速路后,与管理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管理方除享有对通行车辆依法收费的权利,也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快车道上有障碍物,致使麦先生所驾驶的车辆无法避让而发生的。这说明,管理方没有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导致枕木散落后也没能及时清扫,没有及时排除危险,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因此管理方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责任,应当赔偿麦先生的损失。

最后,麦先生提出的损失数额除交通、误工、住宿费因证据不充分酌情减少外,其他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总额共计21万余元。

“既然进入高速公路是有偿使用的,管理方就应该保障路面畅通,如果支持“一天巡逻一次就达标”的辩解,等于是纵容管理方推卸责任。”主办此案的法官说道。法官还表示,目前国内司法界对类似案件基本已形成共识:只要是路面障碍物造成事故的,公路管理方都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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