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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2月9日讯记者周芬棉 国务院今日公布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对车船税法所指的车辆、船舶、游艇等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各项减免税收的情形。该实施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依实施条例,车船税法所称的车辆、船舶包括两种情况: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实施条例明确,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级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实施条例,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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