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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王利因想稿水产养值向蔡林借了十万元钱,到期后蔡林反复向王利索要这笔借款,但此时王利因没有水产养值经验已近破产无钱偿还,一日王利持凶器闯入蔡林家,向蔡林索要十万元欠条,蔡林反抗遭到王利的殴打,使蔡林致重伤,最终蔡林无奈只好交出欠条,并在王利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王利的行为性质,该认定抢夺、抢劫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首先可以肯定是王利对蔡林使用暴力的原因是想拿回自己所打的借条,所以单纯的故意伤害罪可以排除,而抢夺罪的主要特点是对物采取暴力,个别情况下也不排除对人使用轻微暴力,但不能达到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所以也应该排除抢夺。
在该案中虽然王利的目的仅为欠条,并不是对现金或其他财物进行抢劫,但欠条性质上即是蔡利行使债权的凭证,所以这里欠条也可认定为公私财物,该案应该认定为抢劫。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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