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车祸 车主是否要担责-----『佛山律师工作室』
网站首页 | 法律资讯 | 佛山新闻 | 高院文件 | 合同范本 | 法律服务 | 法律顾问 | 部门信息 | 损害赔偿 | 诉讼须知 | 
  您现在的位置: 佛山律师工作室 >> 民事纠纷 >> 正文
佛山注册律师,擅长公司法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筑房产、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担保纠纷、劳务纠纷等领域。
执业机构: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024919588
委托专用:13724978228
律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南纺大厦首层
热门文章
· 民间借贷的各种类型[4955]
· 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4405]
·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构成条…[4951]
· 房屋未过户是否影响离婚协…[4310]
· 福建高院再审为19年前绑架…[9538]
推荐文章
· 请刑辩律师到底有没有作用…[5752]
· 企业法律风险全面检视[16642]
· 法律顾问制度在公司治理中…[24624]
· 小企业追债技巧[17865]
· 以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13487]
相关文章
· 没有相关文章
借车出车祸 车主是否要担责         
借车出车祸 车主是否要担责
[ 作者:徐建民 |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 点击数:3990 | 更新时间:2010-5-10 | 文章录入: ]
【案情】

    车主彭某将一辆摩托车借给郑某使用。2009年8月22日下午,郑某驾驶该摩托车由金溪县秀谷镇农贸市场往开发区方向行驶,行至金溪宾馆门口时,由于郑某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前方许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金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拒不赔偿损失。后许某将肇事者郑某、车主彭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获得赔偿。

    【分歧】

    借车出车祸,车主彭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车主彭某应承担责任。因为彭某是摩托车的实际车主,对使用该摩托车造成的事故损失,彭某应承担垫付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主彭某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摩托车已借给郑某使用,事故是由使用者郑某造成的,与车主彭某无关,故无需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车主彭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视彭某的过错而定。若车主彭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于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1991年9月22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车主应当承担垫付义务。但该办法已被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废止,而新的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如果车主和驾驶员系雇佣或劳务关系,则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出借车辆的行为是否担责并未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归责”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是否有主观过错确定侵权责任。本案车主彭某借车的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如果该案中原告许某不能提供车主彭某存在过错的证据,则车主彭某应该免责。

    3、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出借车辆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车主彭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上一篇文章: 储户遭遇取款机诈骗银行如何承担责任
下一篇文章: 储蓄卡被复制 银行是否担责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