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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他人信用卡大肆挥霍构成信用卡诈骗获刑七年         
伪造他人信用卡大肆挥霍构成信用卡诈骗获刑七年
[ 作者:人民法院报 | 转贴自:人民法院报 | 点击数:3531 | 更新时间:2010-5-6 | 文章录入: ]
   2009年11月,宋小飞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陈女士等人的3条银行卡信息后,使用磁卡读写机等工具,将陈女士的宁波银行银行卡信息录入深圳平安银行吉祥卡中。然后,又将该信息录入以他人身份证开设的一张宁波银行汇通卡中。此外,宋小飞还采用相同方法使用另2条银行卡信息伪造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和一张广东发展银行银行卡。

  同年11月25日和26日,宋小飞持上述伪造的深圳平安银行吉祥卡、宁波银行汇通卡至闵行区“老凤祥”、申豪珠宝公司等商店,以刷卡消费方式共购买价值10.8万余元的金条、项链等饰品,并将所购饰品销赃后挥霍。同年12月2日,宋小飞被公安机关抓获。(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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