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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工偷了车主3万元 洗车公司被判赔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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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工偷了车主3万元 洗车公司被判赔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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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法院网 | 转贴自:广东法院网 | 点击数:3089 | 更新时间:2010-3-2 | 文章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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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讯 车主去汽车服务公司洗车,一不留神,车内3万元现金与洗车工一起消失。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汽车服务公司承担15%责任,赔偿车主4500元。 法院查明,2007年9月8日13时许,刘某开车到某汽车公司洗车。由于中途急于去卫生间,刘某将车停好后,就把车钥匙交给接待员安排洗车。汽车洗好后,刘某发现车内3万元现金不见了,负责洗汽车地毯的员工也一同消失。刘某随即报案。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刘某损失的15%,即4500元。判决后,刘某、汽车服务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汽车服务公司担责15%,刘某担责85%,判令汽车服务公司赔偿刘某4500元。 法官点评 刘某将车交给某汽车公司清洗护理,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汽车公司有义务保障车主车内财物安全和提示车主保管好财物。现场提醒车主保管好自己财务的标语显示汽车公司尽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但汽车公司在招聘员工时由于审核不严,致使涉嫌犯罪的洗车工入职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导致案发后尚未能确认其身份及破案,故汽车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刘某对自身财产保管不当,对损失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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