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议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1亿元的国内及1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8千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及涉及知识产权和海关处理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5、依法由本院受理的申请破产案件;
6、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刑事案件以及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刑事自诉案件;
7、申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8、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诉前禁令的案件,和国内仲裁机构依级别管辖提请的以及涉外仲裁机构提请的财产、证据保全案件;
9、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载裁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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