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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续签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单位解除合同判赔偿         
延期续签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单位解除合同判赔偿
[ 作者:法制日报 | 转贴自:法制日报 | 点击数:4698 | 更新时间:2009-7-23 | 文章录入: ]
   劳动合同到期,劳务派遣中心既不通知被派遣劳动者也不续签合同,而是待劳动者继续服务两个月后单方面贴出“告知书”,通知其劳动合同早已终止。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认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服务被派遣单位的行为与劳务派遣中心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中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06年12月,吴女士与北京羊坊店社区劳务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吴女士便被劳务中心派遣到了颐源居物业公司工作。
  2008年2月5日,吴女士突然发现,羊坊店劳务中心贴出了一份“告知书”,通知所有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劳动者,与羊坊店劳务中心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2月5日起终止。
  吴女士认为,羊坊店劳务中心属于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裁决只支持了吴女士索要工资的要求,驳回了其他申诉请求。吴女士不服,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羊坊店社区劳务服务中心解释说,吴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日已经届满,其曾经用口头告知、张贴书面告知书及当场发放个人告知书等多种形式通知了吴女士。但吴女士不同意按期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也拒绝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目前,颐源居物业公司与吴女士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须向吴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定,羊坊店劳务中心发出告知书,实质是该中心单方解除了与吴女士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该向吴女士支付相应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据此,判决羊坊店社区劳务服务中心给付吴女士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89.5元。

以案释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马军说,从吴女士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还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劳务派遣单位却未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还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均未明确,所以争议内容肯定涉及到两个单位。
  实践中,还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合同期限,以达到与用人单位签的合同时间一致,或者在合同到期后拖延续签合同,从而达到否认劳务派遣关系的结果。羊坊店劳务中心的行为就属于合同到期后拖延续签合同。而由于其在合同到期时没有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通知,以至于合同到期后吴女士还继续工作了两个月,从而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此时,羊坊店劳务中心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应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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